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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判例:2002年《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不再适用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摘要


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对非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故二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规定,并无不当。


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庄玉茸,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伟,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娜,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巷50号。
诉讼代表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汪源,该管理人组长。
再审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禽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裕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禽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及理由:1.《关于禽蛋公司、粮食局与昌裕公司联合开发土地招商的补充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即是禽蛋公司与昌裕公司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就案涉第三层裙楼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禽蛋公司已于2007年7月18日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2.因昌裕公司一直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致使诉争房屋未能过户,不能基于昌裕公司的过错而对禽蛋公司的合法权利进行否定评价。案涉房屋的同一楼盘中,存在与禽蛋公司一样未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产权证的业主,但其他业主的房产均未纳入昌裕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3.二审判决未采纳禽蛋公司提出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了对禽蛋公司不利的司法解释,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法律适用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案涉房屋系禽蛋公司单独要求加盖的房屋,属于特定物,依法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案涉房屋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禽蛋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评析如下:
禽蛋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的规定,禽蛋公司已支付全部对价,案涉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对非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故二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规定,并无不当。案涉房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且未登记在禽蛋公司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禽蛋公司关于案涉房产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禽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靖市麒麟区禽蛋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欢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段添天

书记员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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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不再适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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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十一条仍可适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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